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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
甚麼是破產
破產是按香港法例之下的一個法定程序。一般人認為破產是負面的,是一個不負責任的表現。但從破產條例本身及立法原意來看,破產是一種對個人及家庭的生活保障其中一種方法。
該保障是透過法律程序,保障欠債人不會因欠債導致個人及家庭成員的生活受還債壓力而有所影響。
破產管理署會就每個個案的情況,釐定一個合理的生活保障額,破產人士如收入低於這個保障額,是不須還債的。
申請破產成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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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期滿後,欠債餘額可一筆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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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維持基本生活質素
破產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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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日 > 債務人提供有關債項等資料,擬定破產呈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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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至一星期內 > 到律師樓宣誓,並將破產呈請文件提交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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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 獲法庭批核,替戶口進行解凍 (如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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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半月 > 法庭頒佈一般破產令
破產者生活受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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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破產期內,收入扣除生活費後須交付破產受託人/破產管理署管理用作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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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期內不能出任某些專業工作如律師會計師、證券交易商、地產代理、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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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為受限制:不可搭的士、不可自費出外旅行、買名牌、高消費品、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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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供款受條例限制,不可購置物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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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不到信貸及銀行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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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向受託人呈交一份入息及財產資料說明書,否則最高可監六個月